近年來,為孩子買房,在房產證上給孩子加名的事情常出現(xiàn)。因此讓孩子背上了債務,這些債務該由誰償還呢?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原來,某夫妻育有兩個兒子。其中,哥哥亦育有一子。2019年,哥哥以自己時年11歲孩子的名義,與自己的父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祖父母將名下房產A單元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孫子。
2023年,父母相繼離世后,兩兄弟就房屋歸屬發(fā)生糾紛。弟弟認為,哥哥并未實際支付該房產的30萬元購房款,便將哥哥一家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父母對哥哥購房款債權的一半。
鼓樓法院認為,本案中,哥哥并未證明購房款已支付,30萬元購房款應認定為兩兄弟的債權遺產,且兩兄弟應均等繼承。然而,簽訂合同時,哥哥的孩子僅11周歲,至今尚未成年。哥哥以孩子名義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明顯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符,且其亦不具備相應的履行能力,故該付款義務應由實際簽署買賣合同的人承擔。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作出明確規(guī)定,將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列為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重要內容之一,也避免未成年人因認知局限不當行使民事行為,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本案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最終由哥哥承擔付款義務,既尊重民事行為效力,又通過責任分配避免父母濫用代理權,實現(xiàn)對特殊主體財產權益的保護,也維護了社會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記者 阮冠達)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