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注銷,債務就能“一筆勾銷”?其實不然!近日,長樂區(qū)法院審結(jié)一起清算責任糾紛案件,粉碎了部分股東注銷公司以躲避債務的企圖。
2021年11月,林某與某征信公司簽訂《個人征信異議申訴代理協(xié)議》,約定由該公司為林某處理其名下的銀行不良征信記錄。該公司收取林某服務費26000元,并承諾如未完成約定事項則全額退款。協(xié)議簽訂后,林某將服務費轉(zhuǎn)賬至該公司股東張某指定的賬戶。然而,征信公司還未完成約定服務,就于2022年8月通過簡易程序注銷。注銷時,3名股東張某、陳某、羅某共同簽署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書明確,公司債務已清算完畢。征信公司注銷前,林某曾向張某微信催討欠款,張某承諾全額退款并先行退還6000元,但仍剩余20000元沒有退還。林某遂將3名股東即張某、陳某、羅某一同訴至長樂區(qū)法院,要求連帶清償欠款。
該案庭審時,陳某、羅某均到庭辯稱對協(xié)議及收款情況不知情,并強調(diào)服務費是張某個人收取,與公司無關。而張某則處于失聯(lián)狀態(tài)。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協(xié)議加蓋某征信公司公章,且由股東張某操作,林某作為相對方有合理信賴基礎,該合同對公司生效。公司因未完成服務,依協(xié)議應當全額退還服務費?,F(xiàn)公司已注銷,3名股東簽署《簡易注銷承諾書》承諾“債務已清”,但實則還有未了結(jié)債務,構成“未經(jīng)清算注銷”,作為清算組成員的3名股東應對公司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張某、陳某、羅某共同退還林某20000元。陳某、羅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蔡敏杰)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