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少年在研學基地摔骨折,誰擔責?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與未成年人維權有關的案件。
此前,未成年人小林(化名)參加研學機構組織的研學活動時,擅自進入未安排項目的“氣墊滑梯”區(qū)域玩耍,結果被彈飛摔成左臂骨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小林父母認為研學基地安全措施不足,索賠35萬余元?;貐s稱“他自己亂跑,設備沒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地未對開放區(qū)域設置警示或隔離,安全巡查缺失,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義務,負主要責任。小林擅自游玩且未注意風險,負次要責任。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就本案中小林的損失,研學公司承擔70%責任,小林自擔30%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了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公共活動的組織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這是因為作為這三類主體往往具備吸引人流并從中獲益的意愿,因此賦予經營者、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既是對他們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也是對公共安全的保護。本案中,該公司作為研學基地的管理者,對不在研學項目內但處于開放狀態(tài)的氣墊床,既沒有設置禁止使用標識,也沒有安排安保人員或者作出安全提示,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自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