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燕
自家鳥棚里飛來一只鷹,呂某將其捕獲并留下飼養(yǎng),后來發(fā)現(xiàn)這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黑耳鳶,他便萌生賣掉的念頭,不過還沒賣出就被森林公安部門抓獲。近日同安區(qū)檢察院對呂某提起公訴,經(jīng)法院一審判決,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4月9日臺海網(wǎng))
呂某本來想靠這只飛來的鷹賺點小錢,反倒將自己弄進了法網(wǎng)。
作為一名鳥類愛好者,遇到這樣的“天外來客”當(dāng)然歡喜。可是,法治社會,法律也是很多動物的保護傘。所以,在捕捉、飼養(yǎng)、交易之前,最好要弄清楚該動物的身份。否則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到頭來恐怕自己攤上了大事。
捕捉、交易國家保護動物惹禍上身的事情有很多。讓人記憶猶新的是2015年的“掏鳥案”——河南大學(xué)生小閆和朋友分別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6個月和10年。
相比掏鳥案,呂某不是最慘的??伤嚯x“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可能也是相差幾只鳥的事。如果當(dāng)時飛來的黑耳鳶有十多只,他又捕到了,按他后來的做法,他會放過這“發(fā)財”的機會嗎?
奉勸呂某們,保護動物受法律保護,別隨便打它們的主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