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強了非柜面轉賬管理?
與銀行柜面渠道相比,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支付機構網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對面接觸操作人,難以確認賬戶的實際操作人是否是賬戶的持有人。據(jù)公安機關反映,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在詐騙得逞后,往往通過非柜面轉賬方式將大量贓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轉移。銀行和支付機構雖然按照反洗錢制度,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異常的轉賬交易,但卻缺乏相應措施對異常交易進行事前阻斷。因此,《通知》要求銀行加強非柜面轉賬管理,要求支付機構加強支付賬戶轉賬管理,采取了三項管理措施:一是兼顧安全和便利,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與客戶事先約定支付限額和筆數(shù)。對非柜面渠道辦理的非同名賬戶轉賬業(yè)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和個人就限額和筆數(shù)進行事先約定,超過限額和筆數(shù)的,銀行賬戶轉賬應當?shù)姐y行柜臺辦理,支付賬戶則不得辦理。單位可以根據(jù)自身經營規(guī)模、交易特點,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交易習慣,與銀行和支付機構約定限額和筆數(shù)。二是強化安全驗證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銀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柜面轉賬業(yè)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采用數(shù)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三是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轉賬日累計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和個人確認后方可轉賬,以提醒單位和個人識別潛在交易風險,審慎做出大額資金轉賬決定。
這三項管理措施在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轉賬需求和效率的同時,也有利于阻斷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轉賬大量轉移資金,還能對賬戶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過非柜面轉賬竊取資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護單位和個人資金安全。
十五、《通知》針對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等業(yè)務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在開展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等業(yè)務過程中,一些銀行和支付機構存在商戶資質審核不嚴、受理終端或網絡支付接口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為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為規(guī)范相關業(yè)務管理、加強風險防范,《通知》對銀行、支付機構及中國支付清算協(xié)會、銀行卡清算機構等相關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相關監(jiān)管制度規(guī)定,切實履行商戶資質審核、風險管理、受理終端和網絡支付接口管理等責任,確保商戶為依法設立且經營活動合法合規(guī),嚴防虛假商戶申領受理終端或開通網絡支付接口、違規(guī)移機使用受理終端、違規(guī)布放移動受理終端等問題。
二是鑒于銀行卡受理終端屬于金融服務專用設備,其技術標準符合性和安全防護等級直接關系到客戶信息安全、資金安全和支付服務市場秩序,網上隨意買賣銀行卡受理終端可能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被非法改裝過的終端流入市場,繼而引發(fā)信息泄露、資金被盜等風險。因此,《通知》禁止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
三是銀行和支付機構要確保布放在商戶的受理終端持續(xù)符合國家、金融行業(yè)技術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核對全部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于違規(guī)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yè)務功能,防止受理終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從事非法活動。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強化可疑交易監(jiān)測?
為有效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加強對賬戶及其交易的監(jiān)測,將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快進快出等多種可疑特征的交易列為可疑交易。
對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后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柜面業(yè)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yè)務,并按照規(guī)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