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海峽導報11月23日訊(導報記者 孫春燕 見習記者 陳思親/文 張向陽)導報記者昨日獲悉,為防范因惡意壓低建設工程報價而引起的施工質量風險,廈門市出臺了建設工程低價風險金管理新規(guī)。
根據新規(guī),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施工單位需向業(yè)主單位繳納建設工程低價風險金,風險金的計取、繳納和退還,將由“低價風險金管理機構”統(tǒng)一管理。
按合同履行完工程項目后,施工單位可向業(yè)主單位提出退還風險金。
繳了低價風險金才能領取中標通知書
根據規(guī)定,在市、區(qū)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公開招標的施工項目,其低價風險金的繳交金額,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具體的施工項目指定具體標準和辦法。
標準確定后,施工單位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低價風險金轉入指定的工程保證金專用賬戶。
然后,施工單位要拿著回單到托管銀行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將銀行受理回單提交至低價風險金管理機構。確認到賬后,風險金管理機構向施工單位出具“擔保金繳存確認函”.這時,施工單位才可憑此函領取中標通知書。
工程項目完工后風險金退還給施工方
按合同履行完所有工程項目后,施工單位可向業(yè)主單位提出退還風險金。達成一致后,雙方可持業(yè)主單位書面同意書、“擔保金繳存確認函”,到低價風險金管理機構辦理退還手續(xù),管理機構向托管銀行出具退還函,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低價風險金本息退還給施工單位。
除全部退還外,施工單位還可選擇分階段退還低價風險金--- 施工合同總價一億元以上(含一億元)、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低價風險金總額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的項目,在所有施工內容完成后,雙方可約定低價風險金的退還比例、退還方式和退還期數。
此外,含有較大面積地下室的施工項目,在地下室工程部分已完成施工的前提下,業(yè)主單位和施工單位可協商約定,退還地下室占比部分的低價風險金。
工程未開工可保留部分風險金
若施工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正常開工,經業(yè)主同意后,施工單位可保留低于風險金總額50%的資金,并將其變更為等額的銀行保函。變更后,施工單位需書面承諾,在項目開工時將這一部分風險金以現金補回,沒有及時補交的,業(yè)主單位可以從應付的工程款中,劃出等額的資金。項目實際開工時,業(yè)主單位從應付的工程款中獲得與變更為保函部分的低價風險金等額的款項,施工方可撤銷保函。
此外,施工項目中止三個月以上的,在業(yè)主單位和施工單位自愿解除合同后,施工單位也可要求退還低價風險金。
責任編輯:陳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