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早教培訓機構退費糾紛,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機構退還錢款。
2017年12月,翁女士為孩子在某早教機構報名培訓課程。2018年,翁女士又為孩子囤了一個課包,折后價18360元(含注冊費360元)。2019年至2022年,機構多次接到相關部門暫停線下辦學的通知,致此,翁女士囤的課包始終未啟用。直到2022年末,線下授課恢復正常,但翁女士的孩子已超過早教年齡。翁女士與該早教機構協(xié)商退費事宜,卻被告知投資人已變更,無法退款給她。翁女士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該早教機構退還培訓費18360元。
鼓樓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翁女士案涉合同到期日為2024年12月18日,課包內課時未消耗。法院認為,翁女士與早教機構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因線下授課暫停,翁女士的孩子未接受相應的培訓,并已過早教適齡期,現(xiàn)翁女士對于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最終法院判令早教機構向翁女士退還18000元培訓費。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吳文俊 林倩)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