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和車牌號對不上,保險公司是否要賠償?日前,泉州泉港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的案件。

唐昊/漫畫
案件回顧:
保險公司以“偽造車牌”為由拒賠
2022年8月某日,柯某駕駛大型拖拉機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機動車相撞,事故導致劉某顱腦、面部、胸肺等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柯某承擔次要責任。針對賠償責任,柯某認為其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投保期內(nèi),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則辯稱,涉訴拖拉機行駛證及號牌均系偽造,且其在柯某投保時無權審查證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主張其需另案確認該保險合同無效。
由于對賠償費用一再協(xié)商未果,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柯某、某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其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90000余元。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 應按合同約定理賠
根據(jù)原告劉某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電子報單)》及交警部門出具的涉訴《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認定被告柯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與其駕駛的肇事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種類、識別代碼(車架號)、品牌型號、車輛車架號均相同,與本案事故系同一車輛。
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涉訴拖拉機行駛證及號牌系偽造的情形并不屬于交強險免賠的情形。雖辯解其在被告柯某投保時無權審查證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但又稱“其他省份有人舉報存在偽造車輛信息辦理牌照的問題”“發(fā)現(xiàn)其他案件中也存在農(nóng)機車偽造證件的問題”,且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才向發(fā)證機關核實相關證件和號牌信息。
由此可見,其在投保人投保時就可預見此類車輛存在信息真?zhèn)蔚娘L險,卻放任該風險,未盡到合理、審慎審查的義務,而與投保人簽訂交強險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后再以相關證件和號牌信息真?zhèn)螁栴}主張合同無效,明顯有違誠信原則,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和社會保障性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故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其需另案確認保險合同無效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予采納。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承擔次要責任的被告柯某付30%的賠償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投保時應如實告知 避免產(chǎn)生糾紛
法官表示,在購買車輛保險的過程中,車主常常忽略了投保背后潛在的風險,從而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
投保人方面,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的投保資料,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不得篡改或故意隱瞞,否則事故發(fā)生后,可能影響到正常理賠,嚴重影響正常經(jīng)營,還可能受到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保險公司方面,對投保人提供的資料具有審慎審查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可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進行仔細詢問。在承保過程中,發(fā)現(xiàn)保險標的具有潛在風險時,應當進行進一步審查,避免事后糾紛。因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主張解除合同,需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N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丹萍 通訊員 林長鑫 康丹妮)
來源:海峽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