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執(zhí)行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qū)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人員,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依法注銷。
毒駕處以2000~2萬元罰款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qū)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領相關駕駛證照的,應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檢測報告。
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除將被注銷相關駕駛證照外,還將處以罰款。其中,毒駕機動車的,處以2000元~5000元罰款;毒駕營運機動車或船舶的,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毒駕軌道交通工具或航空器的,處以1萬~2萬元罰款。
新條例還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對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