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19日訊 據福建日報·新福建APP綜合報道 “沒有開車怎么也成了危險駕駛罪共犯?”王某想不通,覺得自己好冤枉。尤溪一男子酒后沒有開車卻因為危險駕駛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顧:
2021年4月16日晚,林某、王某一同在燒烤店喝了酒。次日凌晨,林某無證駕駛王某的小車,王某并未阻止,還讓林某開車帶他。林某開車行經某工地門前路段時碰撞了工棚,造成喻某、周某受傷及工棚內財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經鑒定,林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4.65mg/100ml。5月13日,經尤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林某賠償被害人喻某、周某、工地等各項經濟損失2萬余元,并取得其諒解。
尤溪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王某明知林某飲酒,仍讓其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其二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判處林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經審理,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示
不要以為自己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就沒事了,卻不知道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構成危險駕駛的共犯: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然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指使、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來源:尤溪縣檢察院、平安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