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張師傅說,車停穩(wěn)后,他立即撥打電話報警。在等待民警趕來的10多分鐘里,男子一直在車廂內(nèi)坐著,并未與張師傅再發(fā)生沖突。其余乘客均下車轉(zhuǎn)乘其他交通工具離開。
“民警趕到后將那名男乘客帶走了,我也一同前往派出所做了筆錄。”張師傅說,自己在該線路駕駛已有4年時間,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情況。平時,公交公司經(jīng)常會針對類似的突發(fā)情況進行培訓和演練。他承認,自己還有做得不足的地方,今后會加強情緒管理,保證車輛營運安全。
昨日,南安警方通報,22日下午5時許,霞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搶奪公交車鑰匙致公交車失控,所幸并未發(fā)生事故,無人員傷亡。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xiàn)場。經(jīng)了解,乘坐泉州K204路公交車的乘客林某鑫在未到公交車站點時中途便想下車并要求司機停車。遭到拒絕后,林某鑫上前與公交車司機理論,在隨車乘客的勸阻下,他回到車廂后端。間隔不到兩分鐘的時間,當車輛行至南安霞美杏埔村杏埔街道路段時,他不顧車上乘客和行人、過往車輛等公共安全,行至駕駛室旁在車輛正常行駛的狀態(tài)下,突然將公交車鑰匙拔走,致使公交車失控,險些撞到行人及路邊的電線桿。隨后,林某鑫被民警帶至霞美派出所進行審訊。
經(jīng)審訊,林某鑫對自己搶拔公交車鑰匙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林某鑫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安市公安局辦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泉州公交公司方面表示,希望廣大乘客和駕駛員共同維護車廂文明秩序,控制好情緒,以保證全車人的安全。
鏈 接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