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輕則損毀物品,重則危及群眾的生命健康,令人深惡痛絕。
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期審理的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中,被告人丁某、齊某、王某、吳某均被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案情概述
高空扔下建筑垃圾 砸傷路人4人被判刑
2022年2月,被告人丁某將某樓房的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承包給被告人齊某,雙方談好1.4萬元的價格,由齊某采取用手推車將垃圾直接從樓上倒下的方式進行清理。齊某先后雇用被告人王某、吳某到現場幫忙清理,并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上述樓房建筑垃圾直接從4樓和5樓倒下。當年3月3日,被害人陳某駕車經過該路段時,被王某、吳某等倒下的建筑垃圾砸傷。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現場抓獲王某、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丁某主動到案配合調查,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齊某。案發(fā)后,丁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齊某、王某、吳某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獲得被害人諒解,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杜絕“隨手拋” 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官介紹,高空拋物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21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高空拋物這種危險行為入刑,是國家運用刑法治理社會生活風險的一種體現。
法官提醒,市民群眾應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的風險和后果,養(yǎng)成文明的生活習慣,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杜絕“隨手拋”行為,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黃勤儉)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