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滴滴營運的車輛,在被追尾后因維修停運33天,司機能否獲得賠償?近期,鯉城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案件,最終司機獲賠11000元。
去年10月,覃某駕駛轎車在鯉城區(qū)某路段被王某所駕駛的轎車追尾,造成覃某的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覃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覃某將車輛送至4S店進行維修,共計維修33天。事故發(fā)生時,覃某正從事滴滴司機工作,持有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運輸證,其車輛為營運車輛。
隨后,雙方因停運費的賠償未能達成一致,覃某向鯉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其車輛停運期間的停運損失17160元及車輛租金4730元。王某則認為已經對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賠償,停運損失不應由他負擔。
案件審理期間,法官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進行釋法說理,表明停運損失為覃某駕駛營運車輛的實際損失,應當獲得賠償,而車輛租金為營運成本,不應計入停運損失。經過多次溝通,最終王某、覃某均同意在2021年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基礎上,酌情按11000元計算停運損失。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王某當場履行協(xié)議,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根據(jù)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停運損失標準,滴滴司機應以營運利潤作為停運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在無法提供真實有效的收入證明的情況下,可參照交通運輸行業(yè)的收入標準來確定。(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洪金建)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