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與轉租人各有說法
“跟他簽合同的不是我,我也沒有收到他的房租。”為此,記者找到了房東王先生。王先生告訴記者,廠房是他租給陳某開塑料廠用的,而陳某將廠房的一部分轉租給了楊先生。由于種種原因,陳某的塑料廠倒閉,無力支付租金,已于去年終止了廠房租賃合同,并通知了楊先生。而至今,楊先生也沒有與他重新簽訂合同。
“我已經在去年12月份短信通知他,給了他幾個月時間,2月底我還在門口貼了通知書。”王先生認為,陳某已將廠房還給他,而他沒有和楊先生簽訂合同,也未收到楊先生的房租,他有權收回廠房,加上懷疑楊先生一方長期有偷電行為,導致他和陳某每個月要支付巨額電費,便將電直接斷了。
隨后,記者找到了轉租人陳某,他證實已在去年10月份將廠房還給了王先生,但此后仍每月收取楊先生的房租和水電費。“他長期偷電,我每個月還要交一大筆電費。”陳某說,他多次向派出所報案,但因為證據不足,此事目前還未立案。
律師:損失應由房東和轉租人共同承擔
福建亞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峰說,楊先生與轉租人的協(xié)議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只要楊先生如期繳納了房租,就不存在違約行為,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從法律關系上看,是轉租人沒有及時向房東支付房租水電。而房東在明確知道廠房用于養(yǎng)殖的情況下,仍然采取斷水斷電的措施,侵害了楊先生的利益,楊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要求房東和轉租人共同賠償其損失,至于如何分擔,則由法院依據證據和案情來判罰。
據了解,目前楊先生已聘請了律師,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