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7日訊 據(jù)福建法治報報道,好友5人相聚,其間喝了不少酒?;丶彝局?,一人因酒醉落湖溺亡,家屬將同桌喝酒的4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連江縣法院判決4名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875.54元。
身邊事兒:
女子聚會后醉酒溺亡
女子鄭某和王某、謝某、江某、李某5個人是好朋友,盡管已經(jīng)結(jié)婚生子,但并不影響好友之間的聚會。然而,一次觥籌交錯的聚會之后,鄭某卻再也沒有回到家中。
今年1月26日,家住連江縣江南鄉(xiāng)的鄭某接到好友王某的邀請,稱要聚聚。在將3個子女托付給婆婆照料之后,鄭某便前往連江縣城關與王某、謝某、江某、李某4人一起吃飯、喝酒。席間,幾位好友相互推杯換盞,把酒言歡,喝了不少酒。飯局過后,還未盡興的5人又前往KTV,在一間包廂唱歌、喝酒。直至當晚22時,5人方才離開。
散場后,已經(jīng)處于醉酒狀態(tài)的鄭某一人獨自駕駛電動車返家。途中經(jīng)過玉泉山公園蓮湖邊時,鄭某駕駛電動車碰撞園內(nèi)石階后,連人帶車墜入蓮湖水中溺水窒息死亡。后根據(jù)司法鑒定所鑒定,事故發(fā)生時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2.2mg/100ml,遠遠超過了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規(guī)定的80mg/100ml的醉酒標準。
事后,鄭某的家屬認為,王某、謝某、江某、李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照顧義務,明知鄭某酒醉后不能駕駛電動車卻未勸阻,仍放任其一個人騎車返家,導致了鄭某的死亡。除了造成經(jīng)濟上無法彌補的損失外,帶給家人的是無盡的傷痛和精神傷害。
于是,鄭某的丈夫、父母、3個子女將王某、謝某、江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4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同飲者承擔相應責任
連江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后且在晚間駕駛電動車存在的危險性。但其未盡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醉酒后駕車墜入湖中,溺水窒息死亡。其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當晚一同喝酒的王某等4人,明知鄭某喝酒后駕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但未予積極提醒、勸阻,導致了鄭某酒后駕車溺水窒息死亡的損害后果。4人未盡到共同飲酒者相互幫助和關照的義務,存在一般過失,對鄭某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應各承擔2.5%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875.54元。
法官釋法:
哪些情況下 同飲者須擔責
雖然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侵權(quán)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擔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fā)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fā)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fā)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基于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強迫性勸酒。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jié)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fā)生損害結(jié)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fā)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醉酒者已經(jīng)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jiān)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y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發(fā)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