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9月12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連娜) 檀某為他人提供擔保,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連帶清償責任。近日,永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案件,檀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
2015年1月,經(jīng)檀某介紹,張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萬元,檀某為這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張某、何某未按期還款,檀某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17年9月,檀某某向永泰法院起訴張某、何某和檀某。同年11月,永泰法院判決張某、何某共同償還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張某等三人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檀某某于2018年2月向永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過程中,檀某將名下預購的商品房予以退還,取回202920元以及銀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項本金,并辦理了產(chǎn)權預登記注銷手續(xù)。檀某明知有擔保義務且第一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卻未將退房款用于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8月,永泰法院將檀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1月,檢察機關以檀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檀某認為自己沒有欠別人的錢,只是擔保產(chǎn)生了連帶責任,不還錢不會產(chǎn)生嚴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永泰法院認定檀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檀某在明知有擔保義務且第一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領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另外,擔保人同樣負有還款義務,如果有擔保能力而拒不承擔保證責任,心存僥幸,終將自食其果,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