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14日訊 據(jù)福建日報·新福建APP報道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應該只是一句口號,而應該成為一種日常。2020年11月12日,平和法院交通審判庭集中宣判五起涉危險駕駛罪案件。現(xiàn)列舉其中兩起案件,該案中的被告人屬于二次醉駕,值得大家警醒。
案例一
2020年7月3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金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徑平和縣大溪鎮(zhèn)宜盆村盆廈組路段時,未確保安全駕駛,將車駛入路旁排水溝,發(fā)生車輛受損的單方事故后被公安民警查獲。經認定,被告人陳某金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陳某金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0.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3月7日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金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決被告人陳某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案例二
2019年9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林某宇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未登記號牌的二輪摩托車,途徑平和縣小溪鎮(zhèn)高南村紅綠燈路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林某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宇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和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宇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決一、撤銷平和縣人民法院2019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林某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的緩刑宣告部分。二、被告人林某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前罪撤銷緩刑后判處的拘役二個月并罰,總和刑期三個月二十五日,決定執(zhí)行拘役三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周曉彬 黃偉兵)
提醒
危險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一滴酒、一場禍!提醒廣大駕駛人:酒后駕車害人害己,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1、車輛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動笨拙,反應遲鈍,操作能力降低,往往無法正??刂朴烷T、剎車及方向盤,一旦出現(xiàn)緊急情況,事故的發(fā)生就是必然。
2、路況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降低:飲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斷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對光、聲的反應的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不能準確接收和處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從而容易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3、視覺障礙: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視像會不穩(wěn),色覺功能也會下降,導致不能發(fā)現(xiàn)和領會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fā)現(xiàn)。
4、心態(tài)不穩(wěn):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沖動,膽量增大,過高估計自己,具有冒險傾向,對周圍人的勸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情。
5、易疲勞:酒后易犯困、疲勞和打盹,表現(xiàn)為駕車行駛不規(guī)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6.“車禍猛于虎”:酒后駕車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一旦出事故,首先受到傷害的就是駕駛人和雙方的乘車人員,輕者皮肉之苦,重者終身殘疾甚至失去生命。身體上的殘疾,給自己造成精神上的打擊,留下終生遺憾和永久的傷痛。車毀人亡則注定妻離子散,給幸福的家庭帶來巨大的創(chuàng)傷。
(來源:福建日報-新福建 記者 蕭鎮(zhèn)平 通訊員 周曉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