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
實際上,以前兩岸關系好的時候,大陸跟臺灣聯(lián)手合作過打擊電信詐騙。但即便是大陸把證據都交給了臺灣警方,詐騙犯回臺后仍然判得極輕,很快就活蹦亂跳地又出去詐騙了。因為臺灣對電信詐騙的刑罰,本來就定得非常之低。
6年前,14名臺灣人涉嫌電信欺詐,遭菲律賓遣送大陸,經兩岸協(xié)商,以臺方協(xié)辦、回臺審訊的方式解決。結果,臺灣法院對這些欺詐者予以輕判,激起島內民眾一片“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同年,另一批167人詐騙集團自印度尼西亞押返臺灣,半年后,臺中地院審結26人,僅一人判刑,其余皆輕判,準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而在大陸呢?以山東省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為例,電信詐騙數額達到6000元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就在6個月到一年;而如果案件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造成受害者死亡等惡性結果的,嫌疑人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在這種情況下,連臺方承辦檢察官都是一聲嘆息:“臺灣已淪為詐騙王國!”
另一個細節(jié)也很能說明問題:前年,一批臺灣詐騙犯在肯尼亞落網,關了一年時間,在聽說要被遣送到大陸時,這批嫌犯集體暴動,封鎖牢門,拼命打電話回臺灣“求救”。
在這些詐騙犯眼里,臺灣當局儼然成了“救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