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穗怡
由民進黨發(fā)動的“罷韓”近日通過,但這并不代表結束,反而是臺灣政治亂象的開始:日后如果某個政黨在縣市長選舉中落敗,就可以通過舉行罷免投票,把已當選的對手拉下臺,以便在補選中卷土重來。這顯然是因為罷免的門檻過低,成為別有用心的政客進行政治斗爭的利器。按島內目前的法規(guī),只需要1%臺籍民眾提議、10%臺籍民眾連署,就可以舉行罷免投票。只要同意罷免票多于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量達到選民人數25%,就可以通過罷免。正如島內輿論指出,“罷韓”將開啟臺灣政治史的惡性循環(huán),也再次凸顯了臺灣所謂的“民主政治”早已淪落為只問顏色不問對錯的“顏色政治、私心政治、騙術政治”。
臺灣于1980年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當時規(guī)定的門檻比較嚴格:必須要有選區(qū)二分之一以上選民投票、投票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案才能通過。因此島內過去舉行的幾次罷免案都無一通過。其中,2015年親綠團體“太陽花學運”分子發(fā)起“割闌尾”計劃,要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林鴻池、吳育升等人,最后以失敗告終。
2016年1月“立委”選舉,民進黨奪得多數席次,成為臺立法機構第一大黨,于是在同年11月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將罷免案提出的門檻由原來選區(qū)總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從總投票人數13%降至10%,原本超高難度的“雙二一門檻”也改為同意票多于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見,修“法”后的罷免門檻非常寬松:只需1%的選民就可以提議罷免,只需10%的選民連署就可以舉行罷免投票。這“1%”和“10%”都只是極少數人,而這少數人搞出來的罷免案有公信力嗎?最為人詬病的是,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只需達到選民人數25%即可通過罷免。換言之,只要1/4的選民對地方市長不滿,就可以罷免該市長。那3/4選民的心聲呢?1/4選民的意見就可以推翻3/4人的意見,這完全不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
民進黨修“法”降低罷免門檻,根本就是把“選罷法”作為打擊政治對手的武器。以這次“罷韓”為例,從籌備、發(fā)起、提議、連署到催票,都是民進黨一手操控。它充分利用高雄部分市民不滿韓國瑜于當選市長不久即轉而參加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的心理,買通媒體抹黑、中傷韓國瑜,加重高雄市民對韓國瑜的怨恨,使罷免案高票通過。
民進黨自2016年成為立法機構第一大黨后,為自己量身定做了不少法規(guī)。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只是冰山一角。此外,民進黨還把“公投”當作選舉工具:有利選舉時就修法降低“公投”門檻,覺得不利選舉時就又修“法”提高“公投”門檻。2017年12月民進黨“立委”通過“公投法”修法,大幅降低“公投”的提案、連署和通過門檻,導致2018年“九合一”地方選舉與10項“公投案”同時舉行。結果民進黨在這次選舉中兵敗如山倒,民進黨于是把敗選歸咎為多個“公投案”的立場與民進黨不同,不利民進黨拉票。2019年民進黨“立委”又修“法”,禁止“公投案”與選舉同時進行。
民進黨“立法”、“修法”,完全是從自己的政治利益來考慮的。只要能贏得選舉、打擊對手,民進黨可以隨時修改法律。立法機構已經淪為民進黨的“附屬機構”。法律已經成為民進黨當局打擊政治對手的利器。這就是臺灣所謂的“民主”。
來源:大公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