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阿18日訊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兼發(fā)言人陳以信昨日投書媒體表示,近來民進黨兩位前發(fā)言人陳其邁與黃帝穎接連公開誣指,馬英九當年匯款支助馬唯中在美念書的學雜費涉嫌逃漏贈與稅。然而陳黃所言不僅錯誤解讀法律規(guī)定,更容易造成臺灣諸多留學生家長不必要擔憂,懷疑自己是否也涉嫌逃漏稅,顯然綠營打馬打到不顧家長恐慌,實在不應該,也著實令人氣憤。
陳以信認為,近年來臺灣學生留學海外日益增加,目前留學美國約2.1萬人,英國1.6萬人,日本與澳洲各7千多人,海外總計6萬多人。筆者去年才完成英國博士學業(yè)返臺工作,對英國留學花費相當了解。事實上以留學英國念博碩士學位為例,一年學費加上房租與生活費,至少要150萬(新臺幣,下同),花到200萬以上更不在少數(shù)。其中除極少數(shù)是自己貸款外,絕大多數(shù)學生都是靠臺灣父母匯款支付留學生活開銷。
1999年到2004年間馬唯中在美國留學,馬英九夫婦六年間曾分十次匯款,共計500多萬臺幣,以負擔馬唯中的學費、房租與生活費。其實與絕大多數(shù)臺灣留學生家長比較起來,馬家所資助子女留學的錢,只能提供相當簡約的生活型態(tài)。然而今天綠營竟誣指馬為此逃漏贈與稅,如果此種說法為真,那么全臺6萬多戶留學生家長,很可能都涉嫌逃漏稅,面臨被“國稅局”罰款可能,如此怎能不叫社會產(chǎn)生恐慌?
事實上,“遺產(chǎn)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guī)定:“扶養(yǎng)義務人為受扶養(yǎng)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y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依同法第24條規(guī)定,扶養(yǎng)人也不需檢附收據(jù)提前申報生活費、學費,藉以免除贈與稅。換言之,父母資助子女的學費與生活費,在稅法上是不必申報的。綠營是藉曲解法律,刻意污衊馬英九。然而馬與絕大多數(shù)留學生家長都一樣,每年為海外留學子女所支付的學費與生活費,并不用擔心有逃漏贈與稅嫌疑。
至于陳其邁還提出高雄國稅局問答,指出“結購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但高雄國稅局立即于1月17日發(fā)出新聞稿澄清,指出本案系因當事人雖主張匯款是“子女就學基金”,但該局查證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另作國外購置財產(chǎn)等其他用途,因此不能算入生活費與教育費當中。
陳以信指出,綠營兩位前發(fā)言人指控馬英九逃漏稅之事,從頭到尾就是“烏龍爆料”,就算他們不愿意對馬公開致歉,至少也應該負起政治人物的社會責任,向眾多留學生家長道歉,別讓他們鎮(zhèn)日懷疑自己會否被國稅局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