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遭訴,臺北地院2日二度開庭。馬英九主張,檢方抵觸“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這是“檢察官治國”;“立委”柯建銘說,馬英九的論述不可思議,馬必定有罪。
據報道,這起案件源于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2013年偵辦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案件未偵結時,前“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于2013年8月31日與同年9月1日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于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
北檢調查后認定,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jiān)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刑法”泄密罪嫌,因此提起公訴。案件移審至北院,并于4月14日首度開庭。
北院2日下午二度開庭,馬英九表示,臺北地檢署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適用范圍、對象、場合見解,充滿誤導矛盾與本位主義,嚴重抵觸其意旨。
馬英九進一步解釋,釋字58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已明確指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于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臺灣安全、防務、或外事之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馬英九強調,這不僅是“檢察官治國”,更可能造成“檢察官誤國”,請北檢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他有沒有主動指揮辦案?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有沒有被指揮辦案?因為這是檢察機關及全體檢察官的名譽問題,希望北檢一次說清楚,講明白,不要回避,也不要含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