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違“法”兼職遭“監(jiān)察院”彈劾,但未被解職,引發(fā)“考試委員”質疑,日前在“考試院會”要求盡速研修“公務員服務法”,明訂彈劾結果與當事者職務存續(xù)的相關規(guī)范,“考試院長”伍錦霖裁示,請“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盡速研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并報“院會”審議。
據(jù)報道,陳金德任職高雄市環(huán)保局長及副市長期間,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chuàng)有限公司”負責人,“監(jiān)察院”日前完成調查報告,以公務員違“法”兼職彈劾陳金德。
多位“試委”上周在“考試院會”中就此案多所討論。周萬來指出,從條文看來,沒有彈性處理的空間,但目前實務處理跟“法條”規(guī)定有所落差。撤職的含意,依“司法院”1948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函,是先行停職的意思,撤職后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公務員服務法”不盡明確之處,應盡速研究,如有修“法”的必要,宜盡速提出修正案。
“試委”趙麗云也認為,高階公務人員被彈劾后,臺當局的處理方式不一,有人隨即被停職、有的是在輿論壓力下才予免職,“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二“法”,也沒有規(guī)范到彈劾事宜的處理。
她舉例,“法務部”檢審會對濫權檢察官林俊佑于“監(jiān)察院”調查前即先做出停職處分;陳金德同樣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被“監(jiān)察院”彈劾,“內政部”人事主管則公開表示,依停職、解職規(guī)定,并無彈劾一項,因此不構成解職要件,陳金德仍可繼續(xù)擔任宜蘭縣代理縣長。彈劾結果與當事者職務得否存續(xù),缺乏明文規(guī)定,是否合理,應該研究相關規(guī)范,以一貫化處理。
對于多位“試委”主張修“法”,“考試院長”伍錦霖在“院會”中裁示,請“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盡速研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并報“院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