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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介紹,2009年6月23日,東方市人民法院對林XX訴羅帶村委會、包XX拖欠工程款一案作出判決后,楊澤濤沒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而是于2010年7月27日、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5月6日才將判決書分別送達林XX、羅帶村委會和包XX,從判決到送達完畢時間長達三年之久。
2012年5月17日,被告包XX向立案庭提交了上訴狀,楊澤濤沒有給當事人辦理上訴的相關事宜,而是于2012年7月9日將案件移送執(zhí)行局執(zhí)行,在包XX提出異議后,執(zhí)行局才終止執(zhí)行。在當事人找楊澤濤催問后,2013年3月5日楊澤濤才為包XX辦理上訴事宜,并將《訴訟費繳費通知書》送達包XX,從包XX提出上訴到為其辦理上訴事宜,時間長達十個月。2013年3月6日,包XX到農(nóng)業(yè)銀行東方市支行交納了6310元訴訟費,包XX交納訴訟費六個多月后,楊澤濤才將案卷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東方市紀檢部門認為,楊澤濤身為中共黨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違反辦案紀律,不及時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且在當事人提出上訴后,不按規(guī)定時限為當事人辦理上訴相關事宜,導致案件嚴重超過時限,給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日前,東方市紀委給予楊澤濤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東方市人民法院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記者李學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