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后的7年申訴
庭審中,韓秀稿認為自己沒有傷害張梅的動機,雙方合作經(jīng)營成品油,共同雇請姬乃忠銷售,“共收入13.5萬元,按約定比例進行了分配,不可能產(chǎn)生矛盾?!边@一點在張梅的筆錄中得到證實:“就因為1000噸成品油生意,韓秀稿不至于傷害我。”
事實上,姬乃忠也曾在偵查階段和兩次中院庭審供述,韓秀稿對傷害張梅“不知情”。
此外,韓的辯護律師指出,韓秀稿并不認識羅東,從無交集,更沒有指使羅傷害張梅。案發(fā)前,韓已離開榆林赴山西煤礦工作2個月,對姬乃忠與羅東的商量過程及傷害行為毫不知情。
但2007年8月21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韓秀稿因合作經(jīng)營成品油生意與張梅結(jié)怨,指使姬乃忠雇羅東以濃硫酸噴射傷害張梅,致其重傷。依據(jù)張梅舉證的重傷司法鑒定結(jié)論和韓、姬供述筆錄及警方提取的作案工具,法院認定韓、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羅東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韓秀武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8年2月25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撤銷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發(fā)回榆林市中院重審。但判決結(jié)果依舊。韓秀稿等被告人繼續(xù)上訴,最終,2010年12月7日,陜西省高院下達終審判決,韓秀稿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羅東、韓秀武亦被維持一審判決,姬乃忠則被改判無期徒刑。
此后的7年間,韓秀稿在歷次庭審時和獄中多次申訴,堅稱自己“對案件不知情、遭遇刑訊逼供,被迫做了有罪供述”。這7年,韓秀稿案歷經(jīng)榆林市中院一審、陜西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榆林市中院重審、陜西省高院終審,2次申訴駁回等一系列循環(huán)審判程序,而未見轉(zhuǎn)機。
隨著多次控辯交鋒和調(diào)查取證的深入,案情漸漸清晰浮現(xiàn)。
韓秀稿律師認為,這起故意傷害案,源于姬乃忠以偽造成品油經(jīng)銷授權文書騙取張梅和韓秀稿的巨額資金,被張梅識破后,合作破裂。姬以5萬元雇羅東傷害張梅,制造假象,指稱受韓秀稿指使,并將韓秀武向其支付用于注冊公司的10萬元供述為雇兇費用。張梅則以程序違法、結(jié)論失實的重傷鑒定向法庭舉證。盡管在筆錄中,張梅曾稱“韓秀稿不至于傷害我”,姬乃忠也曾稱“韓秀稿對雇兇不知情”,法院仍采信了不利于韓秀稿的證言、證據(jù),并據(jù)此判決。
2010年12月的終審判決后,韓秀稿及其家人進入了漫長的申訴。此前,韓秀稿案亦引起了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專家學者的關注。
在不懈申訴和多方努力下,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最終指令陜西省高院另組合議庭,再審韓秀稿故意傷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