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jié)假期,湖南某縣城廣場上擺起射擊攤位。
與“槍”相關的新聞,受到社會關注。涉槍管理應當慎重、嚴格,同時,因為槍支鑒定等問題又極為專業(yè)、復雜,所以,專家認為,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執(zhí)法、普法宣傳與社會公眾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實現(xiàn)有效治理,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春節(jié)期間,在西南某縣城的廣場上,看到兩三家打氣球的攤位,10元錢打20發(fā),使用的子彈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節(jié)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二審宣判,射擊攤主趙春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縣城廣場上的射擊攤,似乎未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其中對攜帶、非法制造、買賣、私藏仿真槍等情形,明確了具體處罰規(guī)定。
對這些射擊攤主的行為該如何看待?對他們使用的“槍”又該怎樣管理,才能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動管理氣球射擊攤
正月初五,西南某縣城廣場上的游園慶祝、娛樂消費活動紅火熱鬧。詢問幾家打氣球的射擊攤位,得知他們分為兩種:一類常年做此生意,另一類為春節(jié)期間臨時性擺攤。
一名常年經營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告訴記者,自己并不清楚用于打氣球的“槍”是否合規(guī),但擺攤前已從派出所獲得“持槍證”,900元左右一個,這個“證”很難辦下來,得有關系、找熟人。獲得“持槍證”后,就可以在規(guī)定地點擺攤。而過年臨時擺攤的攤主則表示,自己的攤位歸城管管理,跟水果攤沒有區(qū)別,過完春節(jié)就不干了。
然而,記者就此向當?shù)毓睬笞C,派出所相關民警表示不可能發(fā)放所謂的“持槍證”,射擊攤主的說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對射擊攤位使用的“槍”,如果沒有人舉報投訴,公安部門一般不會主動管理。至于用來打氣球的“槍”是槍支、仿真槍還是玩具槍,該民警說,不經過專業(yè)鑒定,很難判別。
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2008年,公安部印發(fā)的另一份規(guī)定《仿真槍認定標準》,明確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則屬于仿真槍。
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持有槍支將依據(jù)刑法追責,而持有仿真槍雖可能不追究刑責,但同樣不被允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對仿真槍的管理處罰。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仿真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槍,拒不交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以上規(guī)定,只有當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屬于合規(guī)的玩具槍。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經驗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難打破氣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