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
誰來保證“共享汽車”車況安全
不少“共享汽車”App在其免責條款中都有一條規(guī)定:概不就汽車做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關于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證。如果會員在駕駛過程中確定汽車可能帶來不安全,應立即停止使用汽車并聯系客服。
這一免責規(guī)定,也是目前“共享汽車”的“槽點”所在。畢竟,對于經營者來說,提供安全的服務是最基本的要求。
對此,鄭寧的觀點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一旦在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平臺不得通過格式條款來免責。
問題四:
交通事故責任究竟該如何認定
目前,不管是使用者還是媒體,對“共享汽車”最關注的一個話題是,在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這個責任究竟該如何認定?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說:“‘共享汽車’的安全問題其實就是汽車租賃的安全問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承擔責任,除非是汽車本身存在故障,才是平臺的問題。”
在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督導張柱庭看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為兩種,即事故責任和合同責任。事故責任由開車的人負責,合同責任則看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
張柱庭說:“現在需要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即汽車租賃是屬于信息租賃還是物質租賃。如果說平臺僅僅是提供信息服務,那么平臺只承擔信息的責任;如果說平臺是出租人,那么就要承擔其他更多的責任。平臺具體要承擔哪些責任,需要法律法規(guī)盡快解決。”
關于“共享汽車”的安全與風險問題,鄭寧認為,一方面,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平臺資質的監(jiān)管,平臺要加強對使用者資質和信用記錄的監(jiān)管,實現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要通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機制來分擔風險。
劉笑岑的觀點是,“共享汽車”在面臨交通事故時,需要區(qū)分是雙方駕駛員責任還是汽車本身瑕疵帶來的產品責任。前者只需依照現有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規(guī)范進行歸責即可,而后者所產生的產品責任則可以訴諸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平臺自身的“免責條款”不能免除此類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