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卡丁車時發(fā)生事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家屬認為,經營者未盡到培訓義務,且場館內存多處安全隱患,應承擔全部責任;而經營者表示,已承擔相應部分責任,并且場內有明顯提示牌。
雙方暫未協(xié)商一致。但這也為我們提了個醒,端午小長假已至,在外游玩時一定要注意安全。
瀟湘晨報記者 駱一歌 實習生 劉奕伽 長沙報道
去年11月26日,長沙市民肖小姐和朋友前往長沙市開福區(qū)的臻速運動匯玩卡丁車。在收車階段,肖小姐撞到了沒有防護裝置的水泥墻上,造成全身多處骨折。據肖小姐稱,她準備收車時有工作人員在場邊搖旗子,因不知道搖旗的含義,她一下子慌神導致注意力分散,撞到水泥墻角上。
事后,肖小姐家屬質疑卡丁車場館內存多處安全隱患,要求經營者承擔全部責任。臻速運動匯相關負責人則表示,“該承擔的部分我們已經承擔了。”
傷者家屬
場館內存多處安全隱患
2016年11月26日下午,肖小姐與朋友來到位于開福區(qū)芙蓉北路附近的臻速運動匯玩卡丁車。在上車前,場所工作人員拿出了一份協(xié)議讓肖小姐簽字。隨后,肖小姐帶上頭盔系好安全帶后便開始駕駛。“這份協(xié)議沒有要求她閱讀,只是簽了字。”肖小姐的婆婆張女士介紹。
在卡丁車快要駛至出口時,肖小姐發(fā)現有幾個工作人員在搖黃色的旗子,由于不知道搖旗子的含義,注意力被分散的肖小姐一下撞到了出口邊的水泥墻角上,“連安全帽都飛了出去。”
當即感覺劇烈疼痛的肖小姐被送往醫(yī)院。經診斷,她的胸椎、肋骨等多處骨折。張女士稱,肖小姐的傷勢經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八級傷殘。
張女士表示,事故給肖小姐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對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多影響。同時,她們認為該卡丁車場地內存在多處安全隱患。首先,在出口位置沒有安裝防撞裝置設施;其次,安全帽的設置也存在問題,“碰撞時可以把安全帽撞飛,這樣的安全帽不能起到保護頭部的作用。”張女士稱;最重要的是,在肖小姐駕駛前,經營者沒有進行充分的安全告知和事前培訓。她們認為,卡丁車經營者應承擔全部責任,然而時至今日,對方并沒有給予答復。
經營者
有明顯提示牌告知情況
28日下午,記者聯系了臻速運動匯。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卡丁車這項運動是個單純的娛樂項目,不要求駕駛人有真正的駕駛經驗,“只要事先簽署了安全協(xié)議,之后注意安全就行了。”同時,他稱在現場有引導人員執(zhí)行操作,并且每款車上都裝有限速裝置。
對于張女士質疑稱他們未盡到應盡的責任,臻速運動匯的劉姓負責人表示,在肖小姐出事后,卡丁車的經營方對她進行了緊急處理,并且已經承擔了醫(yī)療費用,“該承擔的部分我們已經承擔了。”
他表示,消費者在駕駛卡丁車前,需自己穿上防護衣、戴好頭盔,穿戴完畢后會有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檢查,“頭盔的大小會根據每個人的頭型分發(fā)。”
劉姓負責人回憶,肖小姐出事的階段是收車階段,工作人員揮旗子是提醒顧客應該收車,“收車時是不會在賽道里搖的。”他稱,賽車場內有明顯的提示牌,告知消費者哪個是剎車,哪個是油門,他推測,肖小姐應該是在最后階段錯把油門當剎車。
但該說法遭到了張女士的否認。她表示,是工作人員事先未告知搖旗的含義導致肖小姐打偏,最終撞到了沒有輪胎防護的水泥墻上。她認為不需踩油門,撞在水泥墻上的沖力已經足夠令自己媳婦受傷。
律師說法
管理人如未盡義務應承擔責任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該事件中,如果場地經營者確實同家屬表述那樣,沒有充分履行好相應的防護義務,依法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原標題:女子開卡丁車撞墻致殘 管理方:她把油門當剎車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5-29/823716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