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zhí)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系少年、傾心相助”。

評論:謹防政法宣傳踩入“雷區(qū)”
文:孫建民 來源:法律讀庫
“冰釋前嫌”強奸案的宣傳文章在事件表述上確有不妥,不慎踩中了輿論宣傳的“雷區(qū)”。
網(wǎng)友為什么反應如此強烈?
一是因為報道中呈現(xiàn)的處理結果與部分群眾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在很多人看來“強奸”是重罪,會給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必須依法嚴懲。檢察官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和解”,會不會讓嫌疑人借此逃脫法律制裁?一些人會產(chǎn)生如此懷疑。
二是因為很多人不明白“諒解”與“調解”、強制措施與審判結果的區(qū)別,特別是宣傳中特意強調的嫌疑人從看守所出來恢復自由讓他們誤解這是最終結論。
逮捕與取保候審都只是強制措施,只是為了保證案件辦理正常進行所采取的手段,取保候審并不代表無罪,也不代表沒事了。強奸犯罪這類侵害公民身體財產(chǎn)安全的暴力犯罪,司法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但像本案這樣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并取得對方諒解的情況,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也有法可依。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不會出現(xiàn)調解后就不處理的情況。本案并不是民事意義上的調解,而是雙方當事人溝通之后,一方對另一方的諒解。司法流程并未中斷,會繼續(xù)進行。
如果檢察機關不做出不起訴決定,該案會被移送法院審理,最終法院會依法審判,取保候審的小趙并不是什么事都沒有了。另外,有些人將取保候審與法院判處緩刑人為等同,兩者沒有必然聯(lián)系,司法實踐中嫌疑人取保候審后被判處實刑的判例并不少見。
在沒看過案件卷宗的情況下,本人不對該案的辦理進行評價。但根據(jù)以往的經(jīng)歷和常識判斷,該案檢察官應不存在“貪贓枉法”的情形,試想一下,如果不是心懷坦蕩怎么會去主動宣傳這個案件?
這篇文章引起大范圍的質疑是因為文章讓人們對檢察機關的中立性產(chǎn)生了疑問,特別是文章提到“希望雙方能平心靜氣下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隱含對受害者一方過高的道德要求,仿佛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對方道歉是不夠理智一樣。題目用“冰釋前嫌”個人覺得也十分不妥,性侵之后即使出具諒解,這個“嫌”也無法冰釋。
公眾之所以反應強烈還是因為過去的一些宣傳過于突出對未成年人嫌疑人權益的保護,總是在宣傳司法機關如何化解矛盾讓嫌疑人得到從輕處理。很多人認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僅針對嫌疑人,無辜受害的未成年人他的合法權益不更應受到保護?
個人覺得有些宣傳報道應更嚴謹,不能讓群眾產(chǎn)生不必要的誤會,從而影響司法機關形象。
在自媒體時代,政法宣傳更應慎重,否則一“字”不慎、誤解重重。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編輯:張力友)綜合自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ID:zgzs001 央廣記者:崔天奇、李凡)、法律讀庫(ID:lawreaders 孫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