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高錦娜)兩個酒友,一個酒后騎車涉嫌危險駕駛,另一個明知同伴飲酒仍教唆其騎車載人,構成危險駕駛共犯。近日,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針對一起危險駕駛共犯的案件提起公訴,最終兩名共同飲酒的酒友分別獲刑。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連某與被告人王某共同飲酒后,連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兩輪摩托車附載王某,行駛至集美后溪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王某在明知被告人連某飲酒的情況下,讓被告人連某駕車送其回家,構成該案的共犯。
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最終一審判處被告人連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二千,判處王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
檢察官說法
5種情形構成危險駕駛共犯
辦案檢察官說,5種行為將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1、明知駕駛員要駕駛機動車的,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沒有成功勸阻駕駛人放棄危險駕駛的,即為“勸酒人”共犯;2、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或者鼓勵其開車的,即為“教唆人”共犯;3、明知學員飲酒,教練仍教導其練習駕駛技術的,即為“指導人”共犯;4、明知駕駛員飲酒,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其駕駛的,即為“車輛所有人”共犯;5、駕駛員在行車過車中,同車人員給其喝酒的,即為“同車人”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