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滄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庭審現(xiàn)場
臺海網(wǎng)7月1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圖)聽說加了這個“料”,粽子會更好吃?結果,肉粽制作人和餐館因擅自違法添加硼砂,被判共同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在本案判決中,海滄法院還發(fā)出首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昨日,海滄區(qū)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宣判,該案的審結對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昨日,海滄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周某花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海滄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周某花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任某諾餐飲店共同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7150元,并在廈門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據(jù)悉,被告人周某花是廈門市海滄區(qū)一家餐飲店老板的親戚。自2018年4月起,周某花就在餐飲店幫忙制作肉粽和堿粿,并在制作過程中擅自違法添加硼砂。餐飲店將上述肉粽和堿粿通過網(wǎng)絡或現(xiàn)場銷售的方式出售給消費者。
經(jīng)檢測,查獲的肉粽中硼酸含量為1.72×103mg/kg,查獲的堿粿中硼酸含量為2.29×103mg/kg,查獲的白色粉末中硼酸含量為5.57×106mg/kg。
經(jīng)審理,海滄法院昨天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某花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針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海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花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判令被告人周某花及被告餐飲店向海滄檢察院交付懲罰性賠償金7150元,由海滄檢察院納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廈門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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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硼砂可致成年人中毒
導報記者了解到,硼砂,通常為含有無色晶體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潔劑、化妝品、殺蟲劑等,毒性較高。若人體攝入過量,易引起多臟器蓄積性中毒。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將硼砂作為食品添加劑。硼砂的成人中毒劑量為1-3克,成人致死量為15克,嬰兒致死量為2—3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