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2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重要證據,但萬一借條被撕毀怎么辦?錢還要得回來嗎?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件昔日情侶,為了16000元鬧上法庭
原告劉先生與被告林女士(化名)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劉先生主張戀愛期間林女士曾向其借款16000元,其中10000元系林女士表示要過生日,要求他微信轉賬9999.99元并備注“生日快樂”,1900元系林女士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也是通過微信轉賬給林女士,另外幾千元系以現金方式出借。
為此,劉先生提供《借條》的照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照片中《借條》載明林女士向劉先生借款16000元的內容。劉先生提供手機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經核對,《借條》照片有原始載體。微信聊天記錄則體現,劉先生向林女士表示“談戀愛就不用還錢?”等內容。
爭議沒有借條原件,要還錢嗎?
對于《借條》沒有紙質原件的情況,劉先生稱:《借條》內容是其所擬定的,由林女士簽字捺手印;林女士簽字后,他立刻用手機對《借條》拍照,但林女士簽字后,隨后就將《借條》原件搶走撕毀。劉先生還陳述其曾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為劉先生、林女士分別作了《詢問筆錄》。法院依法調取了上述兩份《詢問筆錄》。筆錄中體現劉先生曾因催討借款與林女士發(fā)生爭執(zhí)。
案件審理過程中,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請,稱《借條》不是其本人親寫,請求司法鑒定辨別《借條》真?zhèn)?。對此,承辦法官認為,因劉先生未持有紙質《借條》原件,不具備鑒定的條件,且綜合庭審調查情況,并無必要進行鑒定,故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當庭告知。
判決借條照片也能作證,被告應當還錢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條》雖無紙質原件,但原告劉先生提供了其拍攝于《借條》簽訂當日的照片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截圖?!督钘l》照片、微信截圖屬于電子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劉先生提供了前述照片的手機原始載體及微信聊天記錄原始截圖,應視為有原件。
結合劉先生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就提及林女士欠款、林女士微信轉賬給劉先生償還部分欠款等全案情形,可以認定雙方就戀愛期間的款項往來進行結算并由林女士向劉先生出具《借條》確認借款的事實。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林女士承擔向劉先生還款責任。
本案判決后,林女士主動履行全部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
借條照片如何作證?
法官說,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原件。而大量民間借貸糾紛都是發(fā)生于熟人甚至戀人之間,出于人情等因素的考慮,有時未寫借條,甚至出現本案中借條被撕毀的情況。一旦對方違約,出借人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行為成立的事實。
出借人以借據照片作為證據,既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要求,也應合理說明無法提供借據原件的理由。法院在判決時應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在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的情況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確認,以維護社會誠信,實現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