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6月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香卉輝 通訊員 蔡一蘭)近日,翔安工商局受理一起由于廈門市新“國五條”實施細則的實施而引起的房產買賣糾紛投訴。接到投訴,翔安區(qū)工商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著手處理該投訴,為消費者要回購房定金和首付款40萬元。
原來,非本市戶口的周先生于2013年3月底擬向翔安區(qū)某房地產公司訂購一套商品房,并簽訂了購房承諾書,承諾書中承諾已經閱讀并清楚知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2011]1號、俗稱舊“國五條”)、《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于落實居民家庭限購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廈國土房[2011]38號)中有關住房限購限貸政策的規(guī)定,并繳交了50000元定金和40萬元首付款。
沒想到,廈門市新“國五條”實施細則從2013年4月2日開始實施,而消費者周先生簽約為2013年3月27日,因雙方未及時辦理購房合同,導致消費者不符合購房條件,周先生要求開發(fā)商退還房款,但開發(fā)商以周先生已簽了承諾書為由拖著不辦,無奈之下周先生就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局在接到投訴后,經調查,周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工商人員指出:根據新舊“國五條”的規(guī)定,周先生都不具備購房資格,而且開發(fā)商負有對購房者購房資格審查的責任和義務,讓消費者簽訂購房承諾書是推卸自身責任,因此是無效的,其所交的定金和首付款依法應予退還,消費者最終拿回了定金和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