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沒簽合同誰之過?
仲裁裁決后,阿莉和律所都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
阿莉起訴稱,勞動期限到后,律所沒有跟她續(xù)簽勞動合同,律所應該按原來的規(guī)定支付足額工資,并支付業(yè)務提成。
律所則認為,9月份工資已足額發(fā)放,不存在差額問題。針對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一事,律所提出,用工滿一年,即使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而且,阿莉負責人事,即便沒簽,也是阿莉自己失職。
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阿莉提交了兩份勞動合同證明其與律所的勞動關系。所以,法院認定,阿莉與律所于2012年4月28日建立勞動關系,基本工資634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阿莉與律所已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份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勞動關系沒有終止。所以,律所應當自2014年4月29日起與阿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律所應向阿莉支付9月份、10月份工資差額12665.5元,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55515.5元。
法官說,律所本是司法資源較為集中的地方,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比別的企業(yè)懂得更多,但再好的企業(yè)也會存在問題。這一判決,也給其他未及時簽勞動合同的企業(yè)敲響了警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