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雙方都有過錯誰來擔責?
法庭之上,針對責任誰來承擔的問題,原告與被告各執(zhí)一詞。
被告大劉認為,對于本案事故,皮某自身存在過錯。皮某是被自帶電鎬漏電電擊身亡,電鎬漏電是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之皮某赤腳挖地基,沒有絕緣措施,其自身應承擔99%的責任。
房東老張認為,皮某受雇于大劉,承包過程中產(chǎn)生的任何責任應由承包人大劉承擔。
案件審理過程中,皮某家屬與老張達成調(diào)解,老張同意賠償皮某家屬31萬元,皮某家屬放棄對老張的訴訟請求。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皮某作為大劉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由雇主大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酌定皮某對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扣除大劉已支付的1.3萬元及老張支付的31萬元,劉某還應承擔賠償?shù)膿p失為17.34萬元。
法官說法
過錯越大,責任越大
“提供勞務者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要根據(jù)各自過錯承擔責任,過錯越大,責任越大。”承辦法官說,本案焦點主要在于雇主責任的確認。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本案中,皮某作為長期從事工程施工人員,有義務對工具進行必要的檢查,卻未發(fā)現(xiàn)所攜帶工具存在漏電,其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的過失。而大劉作為雇主疏于履行雇主義務,施工現(xiàn)場缺乏安全防范措施,應承擔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