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老人未婚未育,病故后留下遺產,養(yǎng)妹可以繼承嗎?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遺產糾紛。
原告陳阿婆說,她有權繼承養(yǎng)兄的保險金。因為,她與老陳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她早年被老陳的父母收養(yǎng),因此她是老陳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老陳生前曾經購買保險。老陳離世后,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了支付紅利,還應支付一筆身故保險金。但是,這筆共計5.4萬元的遺產,一直沒有被領取。
原來,老陳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一輩子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他也沒有留下遺囑。
因此,老陳死后,陳阿婆來到保險公司,自稱是老陳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要求領取這筆錢。但是,保險公司對陳阿婆的身份提出質疑,拒絕向她支付保險金。為此,陳阿婆近日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陳阿婆如何證明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成為本案關鍵。她需要證明自己被收養(yǎng),且哥哥未婚未育。
陳阿婆今年快70歲了,早年被收養(yǎng)并無相關手續(xù)。為此,她提交了養(yǎng)母的墓穴照片,以及自己繳交墓穴養(yǎng)護費用的發(fā)票,在養(yǎng)母的墓碑上,子女的名字分別寫著老陳和陳阿婆的名字。此外,她還請來親戚作為證人。
陳阿婆提交的證據(jù)當中,還有社區(qū)居委會開具的證明,以及老陳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等,佐證哥哥未婚無子女的事實。
法院判決認為,陳阿婆所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彼此印證,證明老陳未婚未生育;陳阿婆本人是被收養(yǎng)的女兒,是老陳的妹妹。由于老陳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而陳阿婆作為老陳的妹妹,是老陳唯一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所以,老陳的身故保險金和紅利共5.4萬元,屬于老陳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
因此,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向陳阿婆支付5.4萬元。
法官說法
養(yǎng)子女也有繼承權
法官說,根據(jù)我國繼承法,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