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取得不動產證的房產,轉讓抵押時無需婚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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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10月24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從下個月起,已婚人士買房子不能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了,得夫妻共同申請登記。這個變化,是為了與另一項新政做好過渡銜接工作,因為2017年1月1日起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在處分房產時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記者昨日從市國土房產局獲悉,持明年1月1日以后(含本日)印發(fā)的《不動產權證書》,申請不動產轉讓和抵押登記時,登記機構只負責核驗申請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一致,未婚人士不用再為開具婚姻狀況證明而奔波了。
此前,有不少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不動產,登記時只記在一方名下,存在隱性共有人的情況。為了顯化隱性共有人,保護其合法權益,市國土房產局表示,根據《物權法》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參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取得共有不動產辦理登記時,應當由夫妻共同申請。
執(zhí)行新的規(guī)定后,將采取“老證老辦法、新證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2017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權利人在申請不動產轉讓、抵押登記時,還是按照現行的做法,需要收取和核驗婚姻狀況證明。
需要提醒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需要增加配偶姓名的,市民可隨時根據需要去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將長期受理該項業(yè)務,不必趕在2017年1月1日前扎堆辦理。
據了解,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清單(試行)>的通知》,對于申請不動產登記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間增減名除外)的,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于法無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