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應砍除樹枝排除妨礙
但權利限制也有邊界
東孚法庭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相鄰關系糾紛,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權利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
阿宗作為阿來的相鄰人,負有保證自己種植的樹木不對鄰居構成妨礙的義務。阿宗未盡到管理職責,任由樹木生長,影響阿來對房屋的使用。阿來要求阿宗排除妨礙,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但同時,在相鄰各方行使自身權利的過程中,應以避免給相鄰方造成損害為限度,對權利的限制不應擴大。阿來僅就紅線圖內(nèi)房屋享有所有權。最終法庭作出判決,以阿來房屋的滴水(即下雨時屋檐水滴下后形成的一條水滴坑)為界,砍除兩樹的樹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