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三單位各賠17萬元
法官說,可以確定的是,案發(fā)當天,老黃酒后逆向駕駛摩托車。另外,在完工路段與未施工路段交接處,又沒有設置禁行標志和安全圍欄設施。所以,依一般社會常識及普通人的智識經驗,老黃可能是在沒有發(fā)現危險的情況下,跌入了沒有加蓋安全井蓋的管線井。
因此,法官認為,本案中,死者老黃和三家被告單位都有過錯。其中,老黃未盡安全駕駛的謹慎義務,應當承擔30%的責任。但是,施工單位沒有采取措施予以警示和阻攔,存在過錯;承建單位和管線井所有人也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存在過錯。因此,在過錯大小無法查明,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判決要求三家單位平均承擔70%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