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26日訊 據(jù)廈門電視臺報道 一男子與買家商定交易700到800克毒品海洛因,沒想到,交易結(jié)束剛準備離開,就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昨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視頻遠程宣判。
法官宣判: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法官當庭宣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名叫梁某春,來自廣西南寧。2019年3月,梁某春與買家,通過電話商定交易700到800克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27號,梁某春和同樣來自廣西南寧的老鄉(xiāng)陸某杰兩人一起,攜帶裝有海洛因的手提袋從廣州乘坐大巴,于28日凌晨到達廈門。隨后,兩人分開行動。當天凌晨5點左右,梁某春先行來到了買家位于海滄的暫住處,在確認毒資后,梁某春打電話指使陸某杰將海洛因攜帶到交易現(xiàn)場,以276000元的價格販賣給買家,此外,還收取了24000元作為下次交易的定金。就在梁某春和陸某杰完成交易準備離開房間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塊狀物一包。
經(jīng)鑒定,被查獲的白色塊狀物凈重758.55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含量為45.6%。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春、陸某杰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販賣海洛因758.55克并進行異地運輸,數(shù)量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而被告人陸某杰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對較小,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萬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王敏重:從數(shù)量來看這案件是700克多將近800克,在實踐當中是非常高的,刑法的第347條規(guī)定,只要海洛因超過50克,就要判處有期徒刑15年直到死刑。
另外,近日,湖里法院對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也進行了宣判。案件的被告人吳某毅,今年37歲,家住湖里。法院審理查明,去年3月到8月間,吳某毅先后三次提供搖頭丸或K粉給他人,并容留他人吸毒,已經(jīng)構(gòu)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官: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