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情侶買房分手怎么分?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合伙共同購房,產(chǎn)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chǎn),符合《物權法》關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處理”的規(guī)定,一方取得房屋應當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
合伙買房如何避免隱患?
林敏輝:首先要寫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雙方出資不同,應登記為按份共有,并寫清各自所占份額。
其次是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越細越好。明確違約責任、出資比例、產(chǎn)權歸屬、貸款由誰償還、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資等細節(jié)也要約定明晰。第三,銀行借款詳細約定。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并獨自歸還,應在書面協(xié)議中寫清銀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資,以及將來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而由雙方共同償還,需有更詳細的約定。
另外,還要注意“隱形共有權人”。一套房產(chǎn)可以登記多個產(chǎn)權人,但如其中一人已婚,那這人的伴侶作為“隱形共有權人”也對所買房享有權利。合伙買房雙方一定要相互了解,保證沒有被漏掉的隱形共有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