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2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集法宣)沒有借條,她靠電子證據(jù)打贏了官司。近日,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官司,原告王小姐憑借電子證據(jù)成功討回自己借出去的錢。
原來,原告王小姐和被告小李都是廈門一家公司的員工,二人關系甚好。今年6月份,小李多次向王小姐借錢。
6月1日,小李以“微信沒有錢,無法買票坐車回廈門”為由,向王小姐提出借款200元的要求,王小姐爽快地用支付寶轉了200元給李某。6月5日,小李以“堂哥公司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王小姐借款5000元,王小姐仍然用支付寶轉了5000元給李某,小李承諾在一個月內償還。6月17日,小李又以“親人生病住院”為由,再次向王小姐借款8000元,在小李提供了父親就醫(yī)的視頻和門診病歷之后,礙于平日的交情,稍有猶豫的王小姐還是選擇相信了小李。但由于資金不夠,王小姐分別從微信、支付寶分三次各轉了3000元、2200元、2000元給小李。
隨后,小李承諾等父親醫(yī)保報銷之后,立即償還給王小姐。
然而,不久后,王小姐得知小李已從公司辭職,立即電話聯(lián)系小李,小李表示會按時還款。
在多次討要未果的情況下,王小姐在微信聊天時表示可以給小李時間,但要求小李寫張借條給他,該要求遭到拒絕。
近日,王小姐感覺無法再相信小李,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小李償還借款本金12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小姐雖無法提供借條,但她提供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證明小李向王小姐借款12400元未還的事實。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小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沒有借條,如何討債?
法官說,現(xiàn)實中借貸雙方因為平時感情不錯,借款金額又不大,不好意思開口讓對方寫借條的現(xiàn)象很普遍。對此,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已明確將電子證據(jù)作為證據(jù)類型的一種,比如實名認證的支付寶、微信等網(wǎng)絡平臺的交易信息、聊天記錄,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jù),用以證明交易的時間、金額、還本付息情況、尚欠金額等事實。鑒于法庭上對電子證據(jù)完整性與可靠性的審核認定要求,提醒交易雙方妥善保管電子證據(jù)的原始介質,不要誤刪,要保證證據(jù)的完整性,必要時可以提請公證機關公證,在訴訟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過,法官提醒,平時借貸往來,盡量采用書面借條的方式,以便更好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