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3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午夜時分,離奇車禍,兩個肇事司機先后導致同一男子車禍喪命。這起事故,前有轎車司機酒駕傷人,乘客竟慫恿司機逃逸,后有貨車二次碾壓致死。這種情形,誰來擔責?責任應該如何分配?
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起由酒后肇事逃逸引發(fā)二次碾壓致死的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第1場車禍
轎車司機酒駕傷人乘客慫恿司機逃逸
王某、黃甲、黃乙、黃丙、王丁一起吃飯喝酒,每位均有飲酒。飯后,王某駕小型轎車載四人離開,行駛過程中碰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車尾部,致張某倒地受傷。
發(fā)生事故后,坐在副駕駛座的黃甲因害怕而催促司機王某“快走快走”,王某便未停車徑直駕車離開現(xiàn)場。
第2場車禍
貨車二次碾壓導致傷者喪命
第一場車禍發(fā)生兩分鐘后,何某駕駛一輛牽引車牽引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事故路段,騎跨并擠壓躺在地上的張某,造成張某當場死亡。何某也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何某此前持有《經(jīng)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事故發(fā)生時資格證已過有效期。
事發(fā)后,交警大隊就上述事故認定:小轎車駕駛員王某負第一次事故全部責任,電動車駕駛員張某不負事故責任。王某、貨車駕駛員何某共同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負第二次事故責任。
不久,王某、何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何某是因為不知道發(fā)生事故而駕車駛離現(xiàn)場,不屬于肇事逃逸情形。
為此,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何某、何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和四位乘客黃甲、黃乙、黃丙、王丁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保險公司主張本案存在“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情形,依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商業(yè)三者險不應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