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七人相約去海邊沙灘玩耍,女子因擔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險,想拉男子上岸卻被海浪卷走溺亡,女子父母將同行六人告上法庭。近日,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張某(未成年人)、陳某、林某等七人相約前往沙灘玩耍。陳某到沙灘后下海玩水,張某擔心陳某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險,便與林某一起把陳某拉到淺水地帶。
后陳某又往海里跑,張某與林某一起追趕想將陳某拉上岸時,因海浪較大,張某、林某、陳某同時被卷入海中。同行的其他四人聽到呼救即主動前往營救并報警尋求幫助。最終,陳某、林某被救起,張某溺亡。張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行的其他六人就張某死亡導致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索賠60余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張某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張某未充分地預見和認識自己的水性及海況危險性,導致事故的發(fā)生,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張某為保護陳某免予遭受危險而付出了生命,對此后果,陳某與張某均無過錯,但陳某從中受益巨大,應給予張某父母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償。
同行的其他五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但根據(jù)民法典“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同行其他五人也應為本次事故分擔一定民事責任,給予張某父母經(jīng)濟上的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根據(jù)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及本案各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判決陳某給付張某父母經(jīng)濟補償15萬元;同行的其他五人各給付張某父母經(jīng)濟補償2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廈門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