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 業(yè)界建議應“內外兼治”
“掏空”專指控股股東為了自身利益而把資產和利潤轉移出上市公司的行為??毓晒蓶|通過截留、挪用等行為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和控股股東利用非公允關聯(lián)交 易、操縱公司重大決定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類似的“掏空”現象至今仍然存在。盡管“掏空”交易掩蓋在一般正常交易之中,往往是關聯(lián)交易,但 仍具有明顯特征,一是基于控股股東利益,二是必然損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東利益。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治理體系的逐步完善,近幾年來,證監(jiān)會、交易所加大了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部分大股東控制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有所收斂,但仍屢見不 鮮,其手段越來越隱蔽。部分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作為圈錢工具,將上市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并通過關聯(lián)交易、擔保等手段侵犯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了一些上市公 司無法正常經營,甚至使上市公司淪為空殼,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利益,對中國股市的制度完善和健全形成直接挑戰(zhàn)。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立堅表示,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采用關聯(lián)交易方式從上市公司轉移資源,具體包括資產銷售、轉移定價、 借款擔保、剝奪公司發(fā)展機會,甚至直接盜取和侵占等;二是通過支付終極控股股東委派的經理人員較高的薪酬、高派現、股權的稀釋、內幕交易、爬行式收購以及 其他形式的財務方式等來提升其所控制股份的價值。
他建議,防范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可以“內外兼治”。內部應繼續(xù)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guī)范運作水平,強化內部監(jiān)督制衡機制。當下不少民營上市公 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后要逐步改變這種股權結構,建立多個大股東并存的股權制衡結構,這樣大股東之間能夠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約, 避免某些大股東“掏空”行為的發(fā)生。
上海金杜律師事務所證券部律師程凱建議,外部應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強化外部監(jiān)督的整治作用。在加強法律監(jiān)管、完善法律法規(guī)方面,要建立針 對大股東“掏空”行為的長效法律機制,尤其是需要在民事和刑事責任方面進行適當的嚴厲的制度安排。同時,應加強對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尤其是保護好中小股 東的投票權和訴訟權。另外,也應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jiān)管,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還有專家建議,應重視并充分發(fā)揮社會中介機構、媒體輿論的監(jiān)督力量,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新聞媒體應保證客觀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