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管政策】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tài)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公眾金融安全意識,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充分的產品風險告知揭示工作,確保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自主作出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嚴格執(zhí)行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三適當”要求,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金融機構如何有效履職】
一、產品分級管理,充分披露特點及風險
金融機構應充分了解產品的性質、特征、運作機制和風險等,根據(jù)產品的復雜程度、產品所需的資金以及收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客觀審慎地對產品進行分級。此外,應在售前環(huán)節(jié)對產品的特征、風險進行充分提示,確保信息披露到位。
二、銷售渠道管理,提升客戶感受度
隨著銷售渠道日益多樣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jù)目標客戶的特點和偏好,選擇適合的銷售渠道,為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投資服務。同時還應加強對銷售渠道的管理和優(yōu)化,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完善投資風險評估,提升適配性
在充分尊重客戶意愿、保障客戶體驗的基礎上,金融機構應引導客戶在購買環(huán)節(jié)如實填寫風險評估,了解客戶的投資需求、收入能力、風險特征等情況,幫助客戶選擇合適的理財投資產品。如客戶風險評估結果與本次產品不適配,應結合實際給予客戶更換產品的建議。
【金融投資者如何選購產品】
一、不盲目追求高收益,選購適合的產品
金融投資者應結合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金融知識的掌握情況,明確自身的投資需求,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自主選擇與自身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認購前認真配合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切勿沖動追求高收益,導致購買了不必要的金融產品。
二、警惕營銷過程中的隱瞞行為,維護自身權利
金融投資者在認購過程中不能簡單聽信銷售人員的營銷話術,要仔細閱讀理財投資產品說明書、合同或協(xié)議條款、風險提示等材料,完整了解產品的特點和收益率,包括投資期限、預期回報、風險水平等,根據(jù)產品各項維度自主做出理智的選擇,并審慎簽署認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