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陳春生)同學間借貸糾紛,最終對簿公堂。債權人錢某為索討6萬元借款,不但把債務人羅某告上法院,還把擔保人——羅某母親黃某一塊告了。近日,連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對此筆債務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由羅某歸還錢某借款6萬元及同期利息。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為何?
錢某與羅某系同學關系。因羅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錢某借款。2014年1月15日,羅某立下借條一張,言明向錢某借款6萬元,定于2015年2月底前歸還。羅某母親黃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約定還款時間到后,羅某未還款。2015年12月30日,錢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羅某歸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判令黃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錢某請求羅某歸還6萬元借款及利息,有羅某提供的借條為證,羅某對此承認應該予以歸還;涉及黃某對借款擔保責任,因雙方未約定具體擔保方式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則為連帶責任保證。法律還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規(guī)定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