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吸引了不少人的投資。然而根據我國相關規(guī)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近期,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買賣虛擬貨幣引發(fā)的委托合同糾紛案。
案情
支付7萬元 委托購買比特幣未果
2019年9月,家住市區(qū)的張某委托山東人李某購買比特幣,并支付了7萬元。根據當時行情,7萬元可購得0.944個比特幣。不過張某表示,李某收到錢后遲遲未將相應的比特幣交付給他。
張某多次催討無果,雙方在2021年進行協(xié)商。張某稱,考慮到兩年多來比特幣行情持續(xù)上漲,李某答應支付10萬元了結糾紛。不過,在達成解決意見后,李某至今未支付這筆費用。張某向鯉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10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期間,李某辯稱,他從未答應向張某支付10萬元。2019年他為張某購買比特幣后,由于當時的行情總體下降,他已于當年11月分次賣出比特幣,全部款項62288元已返還給張某。后因張某經常“無理取鬧”,李某又向他轉賬1萬元作為補償,至此已付清張某所有的投資款及其收益,未拖欠任何費用。
判決
案涉合同無效 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除比特幣外,張某還曾委托李某購買以太幣,雙方還一起合作投資項目,經濟往來眾多,并因此產生了不少矛盾。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四點規(guī)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公民投資和交易屬于個人自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案涉委托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張某自行承擔。張某請求退還委托款1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產生的利息,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此外,因案涉委托合同系發(fā)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等規(guī)定,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謹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
承辦法官提醒,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公民應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不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等活動,防止個人財產因此受損。 ( 來源:東南早報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郭昕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