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中院審結一起申請保險理賠案。福州男子陳某駕駛小車途中發(fā)生事故后,導致車輛起火燒毀。然而,因為他的一個舉動,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保險賠付責任。
經了解,2021年11月20日5時許,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途經高新區(qū)烏龍江大道時發(fā)生事故,引發(fā)車輛著火。陳某未當即報警,而是聯(lián)系案外人連某。連某到場后,報警稱系其駕駛車輛時著火,陳某則離開現(xiàn)場。同時,連某報保險稱,系其駕駛車輛時發(fā)生的事故。民警到場確認車輛燒毀但無人受傷的事實,向報警人連某出具了報警回執(zhí),載明事故基本情況并注明車輛著火原因待查。
保險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對該車輛出險事故是否存在保險免責情形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陳某承認了其系實際駕駛員。2022年1月25日,保險公司作出了理賠意見函,認為案涉事故存在頂替駕駛員行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以及案涉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收到拒賠通知后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駕駛人陳某存在找人頂替的行為,雖然實際駕駛人和頂替者均不存在故意破壞、直接偽造現(xiàn)場的行為,但其偽造駕駛人,已導致交通管理部門及保險公司無法查清事故發(fā)生時的真正駕駛人的真實駕駛狀態(tài),客觀上亦屬毀滅證據的行為。最終,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保險賠付責任。
福建農林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法學系主任、副教授陳文興表示,本案中,保險公司已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而駕駛人陳某則存在找人頂替違反誠信的行為。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fā),無論駕駛人員調包行為的動機及性質如何,均屬于故意破壞現(xiàn)場的行為,若法律對此種虛假行為不予制止,將會放縱甚至引導公眾通過不誠信的行為獲取較大保險利益的行為出現(xiàn),明顯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因此,本案的處理結果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立法目的,有利于預防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對于同類型案件審判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魏蓉)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