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的法律基礎(chǔ)
王志東律師介紹稱,接受陪審團審判,是美國法律體系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憲法權(quán)利。
美國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這一條的內(nèi)容被隨后的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所重述。
第六修正案規(guī)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quán)由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的州和地區(qū)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
第七修正案規(guī)定:“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zhí)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quán)利應(yīng)受到保護。” 這兩條又經(jīng)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實施用于各州。
陪審團的運行
王志東律師指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陪審團(trial jury)。大陪審團的翻譯名稱容易混淆,它其實與審判無關(guān),只決定是否起訴,通常由16至23人組成,用于判定司法部門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去起訴,而不決定嫌犯是否有罪。
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jù),那么罪犯將面臨指控。陪審團則由6至12個人組成,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部分州,重罪(Felony)案件的陪審團為12人,輕罪(Misdemeanor)案件的陪審團可減至6人。
在聯(lián)邦法院,陪審團必須遵循全體一致原則,即所有的陪審員對裁決都要達成一致。通常情況下,量刑由法官決定。但如涉及死刑,則必須由陪審團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亦須保持全體意見一致。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會向陪審團解釋該案適用的法律。陪審團必須分別考慮對嫌犯的每一項指控,依據(jù)事實,做出嫌犯對所受指控是否有罪的裁定。當陪審團作出有罪的裁定后,法官接著決定量刑問題。如果整個陪審團在討論之后依然不能達成一致,將造成 “陪審團僵局”(hung jury)。如果該情況發(fā)生,案件將通過遴選新的陪審團而被重新審理。
陪審團的遴選
王志東律師稱,陪審團挑選主要通過預(yù)備審查(voir dire)制度來實現(xiàn)。Voir dire 為拉丁文,意思是“陳述真實情況”。在預(yù)備審查制度中,法官主持雙方律師對可能成為的陪審團成員進行詢問來決定其是否為合適的陪審員。法官主要負責決定陪審員是否在法律上有資格履行陪審義務(wù),且履行陪審義務(wù)并不會對本人或家庭造成過度的負擔。
隨后,雙方律師會對陪審員進行詢問。詢問的內(nèi)容包括陪審員是否對案件存在潛在的偏見、對案件的了解情況以及個人背景。當法官及雙方律師完成對陪審團的預(yù)備審查后,即可對不適合的陪審員要求進行回避。
王志東律師表示,回避分為有因回避(challenge for cause)和無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當陪審員不適合,或者對案件有實際或潛在的偏見時,雙方均可以有因回避要求陪審員回避。即便陪審員適合,但任何一方律師認為陪審員對案件可能存在偏見時,雙方可以援引無因回避要求陪審員回避。
無因回避不需要提出具體的援引,但禁止雙方律師以種族、階層等不合法因素要求陪審員回避。且無因回避具有數(shù)量上的限制,具體的數(shù)量根據(jù)各州和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當雙方對陪審團成員不再有爭議,陪審團的遴選即結(jié)束。
陪審團的意義
“陪審團在美國的司法系統(tǒng)中具有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接收由同類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審判也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石”,王志東律師指出。
同選舉權(quán)一樣,擔任陪審員也是美國公民介入公共生活的形式。反之,陪審團制度不但可以從法律角度教育公民,也可以通過平衡司法和民主來改良美國司法體系的不足,進而加強并鞏固美國的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
目前,章瑩穎案的陪審員候選人共有470多人,按6月3日的程序,逐步選出70位合格的陪審員,之后檢辯雙方各可以不具理由地排除20名,再從剩下的30人中減到18人,其中6人為替補。遴選陪審團即告完成。這個過程估計一到兩個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