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地2019-39號
郭宅周邊舊村改造地塊四
選址用地面積156061平方米,出讓面積140397平方米(合210.6畝),用途為住宅用地,起始價33.51億元。
宗地2019-39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4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若今后建筑高度突破空軍限高,增容部分按照成交樓面地價補繳地價款。
宗地2019-40號
郭宅周邊舊村改造出讓地塊一
選址用地面積149955平方米,出讓面積130381平方米(合195.57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商業(yè)、商務)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幼兒園)用地,起始價25.26億元。該地塊總商業(yè)及商務建筑面積不低于107000平方米;幼兒園建筑用地面積6301平方米。
宗地2019-40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9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
宗地2019-42號
郭宅周邊舊村改造出讓地塊二
選址用地面積86212平方米,出讓面積83908平方米(合125.86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幼兒園)用地,起始價19.06億元。該地塊建設幼兒園1處,用地面積不少于756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6005平方米。
宗地2019-42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3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480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若今后建筑高度突破空軍限高,增容部分按照成交樓面地價補繳地價款。
另外,在倉山區(qū)魁浦大橋與福泉高速連接線交叉口東北側,也有1幅地塊擬出讓,并將配建一批安置房,按照1353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

宗地2019-41號
三江口樟嵐出讓地塊一
面積110200平方米(合165.3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商業(yè))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幼兒園)用地,起始價21.18億元。該地塊商業(yè)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0平方米;幼兒園1處,用地面積不少于4050平方米。
宗地2019-41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30%的安置型商品房,按照1353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該地塊須獨立配建商業(yè)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配套地下停車位60個由市政府指定單位回購,商業(yè)回購價格按照6027元/平方米確定,車位回購價格按17.72萬元/個確定。
晉安3幅地塊入市

宗地2019-43號
新店廈坊村及周邊舊屋區(qū)改造地塊三
該地塊位于晉安區(qū)龍頭路東側、廈坊路西側,選址用地面積83166平方米,出讓面積78238平方米(合117.36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商業(yè))用地,起始價14.47億元。該地塊商業(yè)建筑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
宗地2019-43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9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5148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該地塊需配建商業(yè)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由市政府指定單位按照6027元/平方米回購。

宗地2019-44號
橫嶼組團K05地塊
該地塊位于晉安區(qū)塔頭路北側,面積46982平方米(合70.47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幼兒園)用地,起始價9.23億元。該地塊建設幼兒園1處,用地面積不少于504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4032平方米。
宗地2019-44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8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560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

宗地2019-47號
鶴林片區(qū)總部商會園區(qū)擁上路西側地塊
該地塊位于晉安區(qū)東山路以東,面積3366平方米(合5.05畝),用途為商服(商務辦公)用地,起始價7000萬元。
宗地2019-47號應按照市政府指定單位確定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并全部回購,回購價格按照成交樓面地價+建安成本3600元/平方米(最終以市財政局審核為準)確定。
烏山西路福沁地塊一出讓

宗地2019-46號
烏山西路福沁地塊一
位于鼓樓區(qū)烏山西路以北,面積20185平方米(合30.27畝),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商業(yè)、商務)用地,起始價5.78億元。該地塊商業(yè)、商務建筑面積不低于21000平方米。
宗地2019-46號須建設可建住宅建筑總面積60%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按照17200元/平方米均價銷售,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對象購買。該地塊需配建商業(yè)、商務辦公建筑面積21000平方米,由鼓樓區(qū)指定單位按照成交樓面地價+建安成本3400元/平方米回購。
其他要求
出讓公告要求安置型商品房相應配比的停車泊位參照周邊項目近期成交價格經(jīng)評估報物價部門備案后按程序銷售;商品住宅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建設應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全裝修比例應達到60%以上;市政府有權對本次出讓商品住宅的預售及銷售價格進行限制,競買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時應出具接受上述要求的承諾函。
受讓宗地所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產(chǎn)權歸屬約定:物業(yè)管理用房、門衛(wèi)收發(fā)室、快遞服務用房、垃圾集散間等公用設施的產(chǎn)權歸全體業(yè)主共有。配建的幼兒園、學校、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服務站、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站、文體活動站、社區(qū)居委會、社區(qū)居家養(yǎng)老服務站及其它公共服務設施產(chǎn)權須無償移交項目所在區(qū)政府指定單位。
